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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不慎受伤 违法分包几家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24 14:38: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城)
雇员施工中受伤求偿,挂靠单位先行垫付赔偿款后要求分包人赔偿。分包人又将雇主追加为被告。8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平支付原告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88万元,被告李忠支付原告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62万元。
2008年6月1日,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参加遂川县一村道改造工程招、投标,并中标。次日,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与王平签订《承包合同》,由王平任项目经理,具体施工由其负责,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收取王平6500元管理费。2008年8月10日,王平与自然人李忠签订协议,将该工程部分路面施工分包给李忠。2008年9月18日,李忠雇请的刘秀明在工程施工中受伤。经刘秀明与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协商,由该公司赔偿刘秀明各项损失6.1万元。 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垫付该款后,向王平催索还款未果,遂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吉安市青青园交通工程公司出借资质给被告王平后收取了管理费,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刘秀明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王平在明知被告李忠没有无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违法分包,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刘秀明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李忠作为雇主,应对刘秀明的受伤主要责任。为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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