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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承建住宅楼 被诉只因购砖未付款
发布时间:2011-08-24 14:44: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邹家顺、夏小夷、邓中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新艺建材公司购买矸石砖所欠货款91043元。
邹家顺、夏小夷、邓中常于2008年下半年合伙承建丰城市某小区中的三幢住宅楼。2008年12月,在新艺建材公司处购买矸石砖块,并约定砖价送进工地下车每块0.22元。经结算,邹家顺等三人仍尚欠砖款91043元,2010年9月23日,邹家顺等三人同意在该工程款中支付该欠款,但因各种原因领款未果,2011年2月20日,夏小夷承诺在同年端午节一次付清,至今该款未付。 法院认为,被告邹家顺等三人在原告处购买矸石砖差欠货款至今未付,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邹家顺等三人对此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就欠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方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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