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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飞车狂奔 轧过摊撞伤人又碰车
发布时间:2011-08-24 17:00: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雪敏 王香菊)   8月23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袁晓飞(1993年12月2日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2月4日20时5分,被告人袁晓飞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XG621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野县城滨河路体育场涵洞处时,从路东梁文顶摆的玩具摊上轧过,又将站在玩具摊边的步行人乔书兰撞倒,后又撞在赵喜群驾驶的停放在路东的豫R7189F面包车上,造成袁晓飞、乔书兰受伤,乔书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晓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乔书兰、赵喜群、梁文顶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11年2月16日,被告人袁晓飞的家人和死者乔书兰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乔书兰亲属8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官在开庭前调查走访了被告人袁晓飞所在的村组干部及其母亲,了解到袁晓飞初中肄业后,就在其二伯的工厂里打工,亦不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少年接触,平时表现较好,无不良恶习。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并且其父母和村组干部也愿意对其帮助教育,严加监管。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晓飞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袁晓飞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晓飞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晓飞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了赔偿,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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