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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车主担责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25 10:04: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何清风赔偿原告于某某医疗费等合计77933.95元,扣除被告何清风已付1500元,被告何清风尚应赔偿原告于某某76433.95元,被告周玉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赔偿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01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何清风驾驶蒙E8603号夏利牌出租车沿海拉尔牙克石路水泥厂前由西向东行驶,与同方向机动车慢车道内驾驶蒙ED7270号两轮摩托车的原告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受伤。2010年5月28日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清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无责任。被告何清风驾驶的车辆的所有人系被告周玉东,由被告何清风承包。原告于某某受伤后,被送到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闭合性损伤、左胫骨上段外侧撕脱骨折;左外侧副韧带损伤;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双方软组织挫伤;于2010年7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42天,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5923.35元,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2010年11月23日原告所受损伤鉴定为9级伤残,支付鉴定费82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周玉东的车辆设置了第三者强制险,最高保额为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何清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何清风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周玉东将该车承包给被告何清风,被告周玉东对该车仍有营运支配权,故被告周玉东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周玉东所有的车辆设定了最高保额为11万元的第三者强制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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