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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不还款 银行诉还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25 10:48: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和被告吴华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被告吴华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借款本金98947元,利息255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吴华于2007年4月16日与中国银行丰城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华向中行丰城支行借款140000元,用于购买住宅一套,借期为10年,年利率6.0435‰,从借款次月起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如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偿还本息,中行丰城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逾期还款还可按9.06525‰加收罚息。与此同时吴华还与中行丰城支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吴华以上述所购住宅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吴华未按约还款。为此,中行丰城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98947元,利息2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吴华在借款购房后不按约归还借款是酿成本次纠纷的原因,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中行丰城支行要求被告吴华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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