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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车主乘客分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30 11:36: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8月26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文彬补偿原告晏兴文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60%即2.8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晏兴文免费搭乘被告赵文彬的赣CD2328货车返回浙江省台州市务工,货车行至浙江省永康市时被刘小军(另案处理)驾驶的鲁DE6268货车碰撞,造成原、被告均不同程度受伤。此交通事故经永康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在永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5万元,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而且对于好意同乘只补偿同乘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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