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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格迥致分居 未满一年诉求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30 14:30: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毅)   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小云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李小云与被告熊建文离婚。

    李小云与熊建文于2001年上半年自由恋爱,2002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2年、2007年生育了两个儿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李小云与熊建文性格上的差异,双方无法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9月,李小云与熊建文因此分居生活。后李小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建文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原、被告性格上的差异,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有一些裂痕。原、被告因此分居不到一年,不符合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消除隔阂,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因此,法院对原告李小云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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