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李丽及第三人李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将原告所有的门面交还给原告龚云燕,原告龚云燕在接管李伟交还门面同时付还李丽押金2000元,限第三人李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原告租金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交付门面时止(按每月2200元计算)。
2009年5月20日,原告龚云燕将自己所有的门面租赁给被告李丽使用,并在当日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该合同对门面租金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租期二年,自2009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19日止,年租金26400元,并约定被告租赁期间,如遇门面转让问题,被告有权将门面转让并及时告之原告。被告向原告交纳了押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门面交付给了被告使用。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与第三人李伟签订了门面转租合同,租期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5月20日,被告又按约将该门面交给第三人李伟使用至现在,现由于门面到期,原告要求收回门面,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第三人要求收回门面自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合同到期后,第三人没有按约定把门面交还给原告,被告也没督促第三人把门面交还给原告。为此,第三人及被告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按原、被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交付门面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