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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交定金不付余款 十年住客难成房主
发布时间:2011-08-31 15:46: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3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乐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位于泗洪县健康路72号南侧楼房南三楼右首套房,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朱峰。
2000年原告朱峰自建位于泗洪县健康路南侧楼房一幢。2000年底被告谭乐丽欲购买原告三楼一套房屋,但被告到2004年止一直没有支付清钱款,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明确表示房屋不卖了,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同意待其购买它处房屋再搬迁,但被告谭乐丽在购买明和佳苑房屋后拒绝搬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迁出房屋,但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谭乐丽搬出原告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健康路72号南侧楼房南三楼右首套房。 被告谭乐丽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房价上涨原告毁约;鉴于该房屋早于2001年交付给被告,且被告已进行装潢并使用至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朱峰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能够证明涉案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谭乐丽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虽提供原告妻子吴燕出具的购房定金收条、借条一张、照片13张及四名证人证言加以证实,但因原、被告双方未对购房事宜达成协议,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交付购房款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协议未能成立,对原告朱峰要求被告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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