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9月1日上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户保兴交通肇事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户保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户保兴驾驶豫Q26912号三轮汽车沿留盆至金铺公路行驶至汝南县留盆镇王桥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田某相撞,致使田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户保兴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同车货主立即拨打“110”报案,并拨打“120”与被告人一起积极对田某施救,被告人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干警处理,后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3日,死者家属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同意被告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四万七千元并履行完毕;死者家属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户保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同车货主立即报案,并拨打“120”与被告人一起积极对伤者施救,被告人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干警处理,后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户保兴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