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17岁男孩袁小东为帮助朋友“成全”好事,竟然摁住女孩的手脚,帮助朋友实施强奸行为。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强奸罪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袁小东有期徒刑6个月。
2010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袁小东在新干县某饭店宴请好友刘青龙(犯强奸罪已被判刑)等人喝酒。酒后,袁小东和刘青龙来到宾馆开房间准备休息。22时许,刘青龙通过电话与其认识的女孩“小花”(17岁)联系要其来宾馆玩。女孩应邀来到宾馆房间后,刘青龙趁着酒性提出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当场强行将女孩的外衣脱下,女孩不从且准备逃离房间。被告人袁小东见状后将女孩强行拖住,为了帮助朋友成全“好事”,袁小东伙同刘青龙强行将女孩摁倒并将其衣裤脱光。尔后,袁小东摁住女孩的手脚,帮助刘青龙实施强奸行为。此时,遭到女孩剧烈的反抗,女孩趁二人不备时逃离现场。案发后,袁小东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小东为了让朋友达到强奸的目的,伙同他人对受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小东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袁小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