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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首例限制减刑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1-09-07 14:02: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志东 张巧梅)   从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作出了限制减刑的规定。近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故意杀人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首次适用限制减刑。被告人张吉锋由于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吉锋租被害人刘某无牌照的冰岛蓝色“比亚迪”F0型小轿车到高台县罗城乡双丰村找人拉羊,途中因道路不平车辆受损两人发生争执,张吉锋给刘某增加租车费后,刘继续驾车前行,张吉锋到达目的地未找到人返回酒泉。当晚23时许,刘某送张回家,行至肃州区三墩镇三墩村六组,刘某不慎将车撞到路口南侧温室墙上,停车后,刘某与张吉锋发生争执,坐在后排座位的张吉锋持随身携带的射钉枪(工程装修用)趁刘不备在其头部射击一枪,又用射钉枪在刘的头部击打数下,致刘倒在副驾驶座位上,张下车将刘拖拉到后排座位,再次向刘某头部射击一枪。张吉锋驾驶刘某的车寻机抛尸,当车行至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马房村大桥西侧酒金路南边一南北走向田间道,张吉锋惧怕刘未死,又用轿车上的保险带勒刘尸体颈部数分钟,确认刘某死亡后,将尸体拖拉至田间道东侧一水沟中用玉米秆掩盖,后驾驶刘的轿车至嘉峪关市新华小区将车扔弃后潜逃。经法医鉴定,刘某系枪械类射击金属锥状物穿透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吉锋虽有坦白情节,也未预谋犯罪,但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修正前的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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