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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反持刀伤人 被判赔偿4800元
发布时间:2011-09-07 15:14: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9月5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峰赔偿原告沈明磊各项损失合计4865.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0年12月22日19时许,因被告吴峰欠原告沈明磊钱,被告父亲吴宏称要看欠条,却将欠条复印件撕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吴峰手持菜刀,将原告砍伤,原告因此在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原告沈明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共花医疗费2679.3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给予赔偿,现原告诉讼至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5091.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吴军致原告沈红军头皮、左上肢软组织挫裂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营养费为10元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元每天,交通费酌定为100元。原告沈明磊购置泗洪县东方花城5幢2单元307室商品房一套,并在城镇居住生活,其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确认原告沈明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865.1元。被告吴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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