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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对“毒鸳鸯”以贩养吸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08 11:14: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对从别处购回毒品卖与他人吸食或供自己吸食,并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家吸毒。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谭发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宏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自200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夫妇陆续从唐潮、“学娃子” (姓名不详,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喜林、吴炜、张光林等人或供自己吸食。2010年11月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夫妇家中,查获11包粉末状疑似海洛因物品,经称重,净重1.16克。2010年12月16日,巫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委托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对在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夫妇家中查获的粉末状疑似海洛因物品进行检测,经检验,送检物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2010年2月中旬,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夫妇容留吸毒人员吴炜、张光林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2010年10月底至11月4日,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夫妇容留吸毒人员张喜林,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共三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夫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宅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发菊、陈宏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宏苏当庭认罪,身患胸椎结核病,现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刑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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