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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更换发动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王永东 粱克诚   发布时间:2011-09-09 16:42:47


    【案情】

    被告王某有一辆捷达牌小型客车(发动机号为RV110100),由于发动机出了故障,王某遂更换了发动机。2011年3月份,王某将车卖给原告谢某,售价4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卖车协议,协议对价款、过户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交车付款。王某始终未将更换发动机的情况告知谢某。2011年4月份,谢某在修车时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为RV111333,并非协议约定的发动机号。谢某多次找王某要求退车,王某以双方已签合同而合同已生效为由而不同意退车还款,谢某遂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且王某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判决退车退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汽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办理过户手续并不是其生效的要件,故双方所签协议有效。被告王某隐瞒更换发动机的真象与原告签订合同,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原告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应判决撤销卖车协议,退车退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卖车协议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后卖车协议才生效,此时双方所签协议应认定有效。故第一种意见是不对的。

    我国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而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基于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该合同是否有效、无效,完全由受损害方自主决定。也即受损害方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该类合同名为可撤销合同,在法定期间内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得到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许可,合同就自始无效,超过了法定期间(1年)就视为合同始终有效,因此可撤销合同称为相对无效合同。本案中谢某因受欺诈在一年内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因而双方所签合同在谢某行使撤销权后应归无效,双方取得的财产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退款退车。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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