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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三项措施强化行为规范力促作风转变
发布时间:2011-09-14 15:51: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源)
法官的行为与作风是其日常工作最直面的体现,更是群众对其工作评价并进而产生司法信任的基础。今年以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重点采取三项措施,对干警司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力促作风转变,收到良好效果。
加强行为管理。建立审务督察,完善了38项管理规定和不同案件的办案规范,从立案审查、庭审阶段、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财产保全、委托评估拍卖等13个方面从严规范法官行为。 加强行为监督。聘请74名司法监督员,实行司法监督员与庭室和个人的对口监督,对重点庭室和窗口单位实行直接监督。定期走访人民陪审员,及时收集意见、建议。定期走访新闻单位,实时监控网络舆情,了解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与反应。对监督员、陪审员、媒体和网络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举报线索,及时办理,认真查实,并按“三个文件”、“五个严禁”规定从严处理,及时反馈,公开公示。 加强行为评价。以规范司法行为为主线,不断完善案件管理、质量评查、行为规范等司法管理机制,对案件结案率、发改率、调撤率、信访发生率、上诉率、申诉率等14项指标实行量化管理,作为评价法官业绩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周督察、月结案、案卷评查、涉诉信访等六项通报制度,着力强化审判管理和司法行为监督,从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部门入手,防止管理失控、行为失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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