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15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王国友、李强、张蓬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蓬因需要钱,在天津市静海区跟其朋友被告人王国友、李强说,没有钱就骗我父母吧。被告人王国友、李强当即同意。2月14日至18日,由被告人王国友、李强多次给被告人张蓬母亲冯焕金打电话,向其索要人民币8000元,并声称如不给汇钱就将张蓬送到娱乐场当小姐。张蓬为使父母汇钱,在电话里佯装被打哭叫。王国友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和户名为林高兵的银行卡号以短信的形式发给张蓬母亲冯焕金,要求张蓬母亲冯焕金将款打到卡里。2月19日,张蓬母亲冯焕金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09年1月20日,其女儿张蓬在工作单位天方老鸭汤饭店与两名男子出走后至今未归。2009年2月以来多次接到勒索电话,以威胁女儿张蓬人身安全为由索要人民币10000元。2月24日,三被告人在天津被抓获。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王国友、李强、张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式向他人索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国友、李强、张蓬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王国友、李强、张蓬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王国友、李强、张蓬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