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9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袁细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晚上6时30分左右,五十多岁的被告人袁细根窜至新余市某乡一农户家中,并与被害人母亲搭讪,声称要娶被害人为妻,遭被害人母亲拒绝。随后,被告人袁细根看见被害人正在大便,便产生不良念头。当被害人大便完,被告人袁细根即将被害人抱进卧室,被害人反抗但未成功,随后被告人袁细根离开房间找水喝。十几分钟以后,被告人袁细根再次回来,发现被害人卧室的门已经锁上,就将被害人窗户的玻璃推开,爬进被害人的卧室欲行不轨。被害人极力抗争,想推开被告人袁细根,但由于心里害怕且自身残疾,始终未将被告人袁细根赶走。恰逢被害人父亲从外面回家,见其女儿房间有手电光闪过,便推门,发现已锁上,遂从窗户进入发现被告人,被告人见状意欲逃跑,被被害人父亲和被害人哥哥制服,并交给闻讯赶来的民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细根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袁细根在作案中因其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袁细根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