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2011年9月1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了睢宁县第三批共十例危险驾驶案件,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3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000-3000元不等。
据悉,在本次审理的十例危险驾驶案中,8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一人酒后驾驶普通客车,一人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睢宁县交警大队检测结果显示,十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其中数值最低的为88.4mg/100ml,最高竟达到254.6mg/100ml。十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为58岁,年龄最小的也有21岁,本应学法用法,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遵守国家刑律规定,饮酒后绝对不开车,但十人却明知故犯,在国家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及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的举措下,触撞高压线,构成犯罪。十被告人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五人不同程度受伤,教训惨痛。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十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作出了对十被告人判处拘役1-3月,并处1000-3000元不等罚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5月1日该条款开始实施,此后睢宁县共处理了两批危险驾驶案件,并进行电视网络同步直播,广大市民得到了最直观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5月1日以来,睢宁县酒后驾驶案件同往年相比急剧减少,交通安全得到保障,但仍有部分居民不顾法律禁止,存侥幸心理,冒高风险酒后驾车。对此,睢宁法院将与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组成法制宣传队,努力将睢宁建设成为“无酒后驾驶县”,提高交通安全指数,增加睢宁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