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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拘役一月罚金二千
发布时间:2011-09-16 15:12: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蒋建强)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罚。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被告人李福,系新干县城上乡农民,其于2011年6月10日14时许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广场停车场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小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李福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庭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福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法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客观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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