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犯盗窃罪服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疯狂盗窃摩托车。9月1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摩托车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明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被告人明建刑满释放后与闲散人员刘某(另案处理)一拍即合,由刘某负责盗窃摩托车,由被告人明建负责销售盗来的摩托车。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明建与刘某流先后窜来到江西丰城市、上犹县、南康市、遂川县和湖南省的桂东县等地采取剪电源线、撬龙头锁的方法,专盗停放在路边比较新的男式摩托车。被告人明建先后参与盗窃摩托车28辆,然后骑到遂川县偏远的乡村低价卖出,所得赃款与刘某平分挥霍。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为10617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流窜作案,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明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明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