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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于池塘溺水身亡 村民小组赔偿4万元
发布时间:2011-09-19 10:56: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5岁儿童与伙伴下塘洗澡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将江西省上高县蒙山乡湾溪村民小组告上法庭索要赔偿。9月16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上高县蒙山乡湾溪村民小组赔偿原告周治国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35%计41280元。

    2010年8月12日,原告年仅5岁的儿子与其他三位小伙伴一同下塘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原告周治国夫妇以池塘属被告湾溪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对池塘负有管理责任,但是该村民小组疏于对该池塘管理,其过错行为与儿子溺死池塘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村民小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池塘属被告湾溪村民小组所有,做为所有者的村民小组平时对该池塘疏于管理。原告之子出事时,该池塘四周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且该村民小组常年从该池塘取土,致使该池塘塘水越来越深,对包括原告之子在内的他人到该池塘洗澡均具有危险性。原告周治国之子溺死于该池塘与被告村民小组平时疏于管理有因果关系,被告村民小组应对男童死亡承担35%的次要责任,原告周治国夫妇对年仅四岁的未成年的儿子疏于监护,应承担65%的主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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