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岑丽华 林荣先)
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虽然应负偿还欠款的买受人早已下落不明,但经法官的巧妙调解,接管人自愿赔付全部欠款,使出卖人获得了拖欠已久的货款。
2008至2009年,百色某建设公司中标承建边防武警某大队办公楼,后该工程建设的水电安装部分转包由李明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李明向张忠购买水电材料。2009年10月18日,双方经结算,李明共欠张忠水电材料款45000元,李明当场出具一份欠条为证,并称待工程拨款后一次付清。事后,经张忠多次追款,均无果。2011年5月,张忠再次追款,发现李明现已下落不明,百色某建设公司已经接管办公大楼工程竣工各项结算事项。张忠遂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色某建设公司、李明共同偿还拖欠的货款款。
主办法官在明确张忠经营的小本生意要确保资金正常运转及李明现已下落不明、百色某建设公司对该工程结算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权衡双方利弊,找出双方的结合点,尽最大的努力主持张忠和百色某建设公司进行调解。经法官耐心的调解,张忠撤回对李明的起诉,并于双方百色某建设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百色某建设公司自愿于2011年9月内全部支付给张忠水电材料款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