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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抵押未登记 债权人要求用房清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1-09-20 09:53: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曹霞 凤凡)   女婿借款用丈人房屋抵押但未登记,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优先用房屋清偿。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杨琛骏、孙小华(系夫妻)一次性偿还原告夏帮喜借款15万元,驳回其要求杨琛骏丈人孙朝槐及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去年1月,杨琛骏以购买客运班线为由向夏帮喜借款15万元,借条上载明以丈人孙朝槐和自己妻子孙小华一套住房为抵押向夏帮喜借款。借条上有另两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后夏帮喜又与孙小华、孙朝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15万元出售给夏帮喜,若两人在半年内将购房款归还,则房屋仍退还。同日两保证人出具承诺书约定若不能归还借款(期限从2010年元月29日-2010年7月29日止),两人承担连带责任。现该款未给付,遂将杨琛骏、孙小华、孙朝槐及两个担保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琛骏出具借条,实际借款人系杨琛骏,并非孙小华、孙朝槐。孙小华、孙朝槐虽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质系此借款的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因该房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合同未生效,抵押权并未设立,孙小华、孙朝槐不承担担保责任。两担保人虽出具了承诺书,但因该承诺书约定了保证期间,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该借款系杨琛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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