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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县第二批醉驾者出庭受审
发布时间:2011-09-20 16:27: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2011年9月19日、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醉驾案,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韦明球、卢森枫出庭受审。他们属都安县第二批因醉驾而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201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韦明球(广西都安籍)受邀到澄江乡六柱创业园崖同发家吃饭,席间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韦明球驾驶车牌号为桂M7Q209的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国农业银行都安县支行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到被告人韦明球的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韦明球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201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卢森枫(广西环江籍)受邀到安阳镇佳家美装饰材料店与花冠堂、潘毓旺等人吃饭,席间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卢森枫驾驶车牌号为桂M9Q181的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国农业银行都安县支行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到被告人卢森枫的酒精含量为245.3mg/100ml。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卢森枫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明球、卢森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韦明球、卢森枫对公诉机关对他们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指控,都没有异议,愿当庭认罪。2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因为无知而犯罪,请法庭从轻处罚。” 据悉,都安县首例醉驾获刑者许世录已于2011年7月26日被法院判决,韦明球、卢森枫属都安县第二批因醉驾而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法院将择日对这两起醉驾案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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