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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 主动报警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9-20 16:32: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晓红)
被告人汪利球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他们的谅解。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利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汪利球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宣城市区宣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巷口桥加油站路段时,为避让路面坑凹,占道行驶与迎面驶来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侯某倒地后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汪利球电话报警,在肇事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侯某系车祸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检测,案发时,被害人侯某属于醉酒后驾驶。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利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6月9日,经调解,被告人汪利球与被害人亲属签订民事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外,另一次性赔付60000元给被害人亲属。被告人汪利球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汪利球交通肇事行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利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被告人汪利球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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