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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围墙惹纠纷 法院依事实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1-09-21 14:25: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曼丽)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公开宣判,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要求被告陈放春恢复庭院东侧围墙原状的诉讼请求。

    1986年原告财保安乡支公司向县政府报告征地修建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取得安乡县城关镇潺陵居委会一环中路1260.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989年职工宿舍按楼层集资建房,宿舍竣工同时砌好四周围墙,且东侧留人通行。1995年职工宿舍进行房改,房主取得房产证权。所有权人为陈放春的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68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混,楼层第一层,东西以墙中点为界。2003年财保系统进行股份制改造,集团公司出资将除宿舍之外的土地全部购买,则划拨土地成为出让土地,并于同年取得国土资源证。2011年6月上旬,被告陈放春擅自拆除了原告庭院东侧临街面得围墙,原告认为被告有占用之意,由此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擅自拆除围墙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法院认为,原告在修建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时,一并打造围墙,使之成为独立院落。职工宿舍房改后,各住户分别取得了相应的房屋产权,故应当认定围墙系原告与各住户的公用设施。被告的房屋和争讼的围墙形成相邻关系,被告在未经原告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径直将围墙改造,另开设大门进出,其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围墙经过改造后,并没有改变原围墙的功能,没有证据显示损害被告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有违公序良俗的情形。相反,围墙经过改造后,方便了被告通行,对被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有所改善,有利于提高被告的生活质量。因此,原告要求恢复围墙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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