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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坠楼身亡 房主等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21 15:07: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进 杨明新)   装修工人随领工为一栋房屋进行装修,工作期间在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农民工家属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被告各承担40%的责任,装修工人承担20%的责任。

    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居民万云山欲对自己的一栋房屋进行墙体粉刷装修。2010年9月22日,万云山与林杰约定由林杰介绍工人进行墙体粉刷,工钱为每平方2.7元。后林杰又以更低的价格每平方2.6元联系蒋良华等人对万云山的房屋进行房屋墙体粉擦工作,其中由林杰提供腻子粉等部分材料,万云山提供竹架工具。同月25日,蒋良华在从事房屋墙体粉擦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事故后,死者家属多次与林杰协商处理但未果。无奈之下,2011年4月13日,死者家属将屋主万云山和林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8万余元。

    庭审中,万云山和林杰都不承认自己和蒋良华存在雇佣关系。万云山的理由是自己对蒋良华不了解没理由雇佣蒋良华,况且粉刷的材料和工人的选用等都是由林杰负责。林杰的理由则是自己没有与蒋良华签订合同或者发放工资,雇佣关系也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分析,并无充分确实证据证明死者蒋良华单独受雇于谁。屋主万云山及林杰均是受益人,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无明显侵权行为或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屋主万云山和装饰店老板林杰各承担40%的责任,由死者蒋良华承担20%的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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