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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拘役3月罚金2000
发布时间:2011-09-22 10:09: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丽 张正清)   9月21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理了新野首例酒驾案,被告人郭宇贤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郭宇贤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乡间公路到新野县樊集乡樊集街木行酒家欲继续饮酒,因与酒店老板发生纠纷而相互厮打,15时许,被告人郭宇贤又驾车回家,在樊集乡白河大桥东100米处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宇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78mg\100ml.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宇贤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郭宇贤在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标准规定,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被告人郭宇贤的血液含量高达283.78mg/ml,属严重醉酒驾驶,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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