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做饭七天竟成为女主人,后与会计合谋把丈夫公司的股权登记造假修改,摇身一变成为公司大股东。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日作出的《原股东会议决议》、《股东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及《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恢复公司首次登记内容。
原告孟桂萍和孟凡光于2004年9月成立以家庭成员为股东的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出资2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40%,孟凡光出资3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60%,是公司的经理和执行董事。孟凡光与第三人王秀岩于2005年11月相识并结婚,第三人王秀岩担任该公司出纳员。2006年3月第三人王秀岩私自套打了《原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遂将孟凡光名下占全部股权的40%,即20万元股份转让给了自己,增加其为股东,并以上述文件变更为由到工商局对原公司注册登记进行了变更。第三人王秀岩在上述文件上代签了原审原告的名字,孟凡光签名也在文件之上。此时,该公司股东股份变更为孟凡光出资10万元,占全部股权的10%;原告出资20万元,占全部股权的40%;第三人出资20万元,占全部股权的40%。原告知情后到该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发达农资公司于2006年3月在工商局的变更公司登记无效。以上事实有其提供的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其结论为:检材上股东签字处“孟桂萍”签名均是第三人王秀岩所签,见原审正卷P13)和海拉尔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对第三人王秀岩的讯问笔录和悔过书,以及该公司会计张发关于第三人王秀岩在出资股份转让本金方面作假证的两份笔录和证言材料,第三人在自己的笔录中也承认从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所有文件均为自己找人套打制作。第三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有孟凡光签名文件鉴定证据(见审查正卷11—24页),以上各方所举证据均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孟凡光对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实的事实均无异议,对第三人所提证据,承认上述鉴定结论,但认为自己并没有在上述文件上签名,而是根据会计说增加投资项目时的申请空白页纸张上签的名,同时提交了公安分局刑警队在第三人家中搜查出了伪造文件时所用的作废原件,与其本人提交的申诉证据不相符。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所申诉理由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审原告所提交的新证据没有发表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该案第三人作为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在公司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套打制作了《原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在文件上代签了原告的名字,增加了自己为公司股东,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上述公司文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发达农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严重地侵犯了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