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丁如林 张荣彬)
9月23日,四川省屏山法院审结一起因蛇伤入院不治身亡而状告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罗某某等要求屏山县人民医院赔偿108525.50元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7日,黄某因被蛇咬伤三天多,由家人陪同到屏山县医院急诊治疗。经检查,主要症状、体征为“神差、精神萎靡……急性痛苦病容,时有呻吟”。诊断为“左小腿蛇咬伤、骨筋膜室综合症、低血容量休克”。该县医院在无菌条件下对黄某受伤左小腿实施手术和清理瘀血消毒后转入病房住院治疗。当日8时20分,该院将手术情况告知了黄的家属,由家属签字确认。黄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行输液、心电监护、指O2监测等医疗、护理措施。至当日11时55分,黄某病情加重,呼之不应,压眶无反应。县医院再行采取配置药物输液、高流量吸氧等措施后,症状有所缓解。14时许,黄某某又出现呼之不应等症状,医院继续施救不能缓解,至15时3分,黄某某死亡。黄某某死亡后,该院征求其家属意见,询问是否进行尸体解剖以确认死因,其家属书面签字拒绝尸检。2011年1月25日,死者配偶罗某及其子女以县医院为被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08525.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黄某某到医院处接受急诊治疗时,已被蛇咬伤三天以上,自身病情较为严重,医院提供了其病历及相关学术理论,能够初步证明其急诊入院后,医院根据其病情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方案,并将手术方案告知了患者亲属。其后在继续治疗黄某某直至病危、死亡期间,所属医务人员均积极采取抢救治疗措施,由于其病情进行性加重,以致死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