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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小区横杆砸伤 物业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27 15:58: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骑电动车快速经过小区大门,不料刚巧被下落的横杆砸中头部,造成伤害。为索赔损失,业主诸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今天(9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业主和物业四六担责,作出闵行颛桥的一家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153.28元,诸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今年7月19日上午8时许,业主诸建骑电动车赶去上班,准备离开所在小区。在行驶至小区大门门口时,适逢保安放下小区大门拦阻机动车的横杆,致横杆落到诸建头部左侧及左手腕,诸建因此受伤。诸建认为,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玩忽职守,误操作突然关闭闸门,导致其受伤。且在事发后,当班保安对自己流血不止的伤势无动于衷。诸建在诉状中称,物业公司无视小区业主生命安全,对安全隐患置若罔闻,终使保安失职造成业主严重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00多元,同时要求赔礼道歉。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天有两个保安上班,一个在大门口,一个正在巡逻。出口处的中间是机动车通道,西侧是进口,东侧是出口。当时的情况是,横杆先落下,诸建才到达栏杆处。况且,诸建先在进口道上走,后突然快速变道到机动车道上,让保安人员难以预料。因此,事故的责任在于诸建,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机动车进出而在小区大门口设置活动横杆等障碍,其在使用控制该设施时应确保进出大门人员安全。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控制横杆时疏于注意,致使诸建受伤。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该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诸建驾驶电动车未靠右通行,且在通过横杆时车速较快,未确保安全,亦存在过失,故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等因素,确定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对于诸建要求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其对受伤亦存在较大过失,且伤情较轻,故无需以上述方式进行精神抚慰。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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