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海滨赔偿原告杨宝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4.1万元;被告李吉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4月7日上午9时许,杨宝庆驾驶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车主李吉平)的王海滨相撞,杨宝庆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海滨扶起自己的摩托车推到公路右侧,后在路人的劝说下又将摩托车推回到现场。在“120”救护车将杨宝庆送往医院后,王海滨离开现场。当天下午,王海滨叫李吉平到交警部门顶替接受处理。交警部门认定,杨宝庆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海滨无证驾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另查明,杨宝庆受伤后,花去医疗费22万余元。经呼伦贝尔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宝庆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甲级,尚需要后续治疗费5000元和休息半年。事后,因双方均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交警调解无果后,杨宝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海滨肇事后破坏事故现场,事后又叫车主李吉平顶替,导致延误了交警调查的最佳时机,无法了解案发真实情况,因此法院不予认可交警部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当事人肇事后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规定,王海滨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吉平作为肇事车车主,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王海滨,事后又自愿去交警部门顶替,故李吉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