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芳 赖明)
店面转让双方已约定支付转让费,可事后一直拖欠不付。9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店面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肖大田在3日内付清原告余小英店面转让款26000元。
原告余小英承租了青原区农民夏军位于加油站旁的一栋房屋开办“野生甲鱼馆”。2010年8月25日,余小英与肖大田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余小英将承租的野生甲鱼馆及店内所有设施一次性转让给肖大田经营,转让费为46000元,分两次付清,签字即日起肖大田一次性支付20000元,余款26000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肖大田余款未按期付清,余小英有权收回店面,并且之前肖大田所支付的转让款不予退回等内容,双方均在合同书上签字认可。次日,肖大田与房主夏军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了租期4年,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前两年的租金是每年13000元,后两年的租金是每年14000元,半年付一次等内容,肖大田还预付了夏军半年的租金,之后其将“野生甲鱼馆”改名为“羊肉馆”继续经营。2011年初,余小英多次催促肖大田支付转让款,但其一直拖欠不付,余小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余小英与肖大田之间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肖大田尚欠余小英转让款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肖大田拖欠转让款不付属违约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余小英要求肖大田偿付转让款26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肖大田提出余小英无权转让店面及店内设施,故其与余小英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书系无效合同的抗辩,因余小英转让的是房屋的使用权、经营权;其次店内所有经营设施均由余小英投资购买的,余小英有权处分;再者房主夏军亦与肖大田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已认可了余小英的转租行为,故肖大田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亦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