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书贤的诉讼请求。李书贤诉张冬勇、张万禄辱骂其丈夫致受害人情绪激动而诱发心脏病死亡赔偿案至此告一段落。
原、被告两家原是近邻,原告的四女儿杨春英原住房屋(现已搬迁)是1993年向被告家购买的,原告夫妇曾与杨春英一起居住,在原告丈夫杨耀堂生前,因二被告认为其仓房妨碍通行而与杨发生矛盾。2008年10月29日下午17时许,杨耀堂与被告张万禄再次发生口角,当晚18时30分左右,原告的三女儿王凤春(又名杨秀英)、五女儿杨洪英回到原告家,原告告诉二人杨耀堂被邻居骂了,二人听说后立即到被告家敲门,并在门外大声叫骂,被告张冬勇听见后即向外走,张万禄也跟了出去,因杨洪英姐俩先辱骂了张冬勇,双方继而厮打在一起,张冬勇的眼镜被打掉地上,张万禄被杨洪英咬了一口,与此同时,杨耀堂从后面上来殴打张万禄,张万禄及时将张冬勇拽进院里。这时杨洪英回头看见其父倒在自家门槛上,头朝向自家院子。后杨耀堂在由家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2008年11月24日,海拉尔区公安局作出(海公)尸检鉴定2008第11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确认杨耀堂死因为:“系因轻度外力,情绪激动因素作用下,心脏病突发而死亡。”2009年6月24日,原告以其丈夫杨耀堂遭到二被告推打诱发心脏病死亡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2009年7月1日,本院以自诉人控诉缺乏罪证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李书贤的起诉,2010年7月21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耀堂死亡之后,原告及家人首先选择了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被驳回后才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2008年10月29日15时许,杨耀堂与张万禄夫妇发生口角时无其他人在场,事情的起因和过程无人能证实,双方之间是否发生了互骂也无证据证实,但到原告两个女儿在听说其父与邻居吵架之后,主动去找二被告吵架,在张冬勇出来后二人又与其厮打起来,虽然张冬勇在杨洪英姐俩挑衅和辱骂下还口骂了二人且与二人厮打在一起,但其行为始终是被动的,原告夫妇作为年迈的老人在其女儿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未能冷静地加以劝阻,而是怂恿其去找被告吵架,杨耀堂在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主动参与了殴打张万禄,因此,原告夫妻及其二个女儿在这起打架事件中均有重大过错。被告张冬勇在被辱骂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回避矛盾而是与杨洪英姐俩进行对骂,并撕扯在一起,张冬勇也有一定过失,但其过失行为与杨耀堂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杨耀堂是在事件结束后往回走时摔倒在自家门槛上诱发心脏病死亡的,在整个事件中无任何证据证实二被告曾碰过或骂过杨耀堂,杨耀堂的死亡后果与二被告的行为之间均无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故有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