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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慌失措雷管未引爆 杀人未遂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1-10-09 16:47: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晋 夏娇)   被告人苏武全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一时冲动之下竟携带两枚电雷管冲到被害人家中欲引爆。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苏武全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苏武全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女儿曾经有过一段恋爱关系,后来被告人苏武全认黄某某的孙女为干女儿,苏武全在大众场合一直戏称黄某某为其“老丈母”,为此黄某某颇为不满。2011年6月30日11时,被告人苏武全因不满被害人经常给他脸色看,于是在电话中再次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怒火中烧的被告人苏武全带上非法私藏的2枚电雷管,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金龙村被害人黄某某家,扬言要炸毁黄某某家的房子并与黄某某及其家人同归于尽(当时家中只有黄某某和年幼的孙女在屋内看电视)。

    起初,黄某某以为被告人苏武全的话只是在吓唬人而已,没有当真。不料,被告人苏武全竟将一枚电雷管的两根引线相撞后透过窗户扔进被害人黄某某卧室,但是雷管未能爆炸。反应过来的黄某某急忙打电话给儿子让其帮忙报警,并带着孙女从屋内逃出。在黄某某和孙女跑到门口时,被告人苏武全又将另一枚缠在腰间的电雷管的引线相撞,企图引爆雷管,但因操作错误,电雷管又未能发生爆炸。在被害人黄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将上述两枚雷管丢弃在附近的稻田里,后来被派出所公安民警设卡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武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苏武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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