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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诉求一元精神损失 法官调解就地息事不上诉
发布时间:2011-10-10 15:13: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倪凯 刘新颖)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赔偿一元钱精神损失费而起诉的案件,经法官判后明理释法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李老汉撤回起诉,使该案案结事了,息事宁人。
2011年8月5日,李老汉到一家婚纱摄影楼拍摄写真,双方签订了合约单,约定影楼为李老汉夫妇提供的套系是260元写真。李老汉于当日向影楼交付了260元的摄影费。影楼为李老汉夫妇拍摄了一组数码照片,事后让他们从拍摄的照片中选了14张样片入册。李老汉夫妇取像册时,要求影楼将拍摄的照片数据资料全部拷贝给他们遭到影楼拒绝,影楼表示如果他们需要,应以35元每张的价格购买。在双方各说各的理争论不休的情况下,李老汉认为影楼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为了出口气他将影楼老板起诉到法院,要求影楼老板赔偿他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钱。虽然有关调解组织及法官庭前、庭中反复调解,双方为这一元钱难达成协议。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及义务。原告于本合同单签订后立即给付被告260元的照相费用,被告履行了照相义务,并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产品,双方均已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应将其为原告所拍的照片的全部数码影像资料及输出照片无偿地给付原告,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老汉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李老汉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愤愤不平,坚持为这一元钱精神损失费上诉上访,把官司一直打到底。法院的主审法官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判后对原告李老汉进行了回访,经过两次谈话,李老汉明理懂法消了气。法官把他们再次组织到一起进行“说和”,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李老汉撤回了起诉,至此一起因一元钱精神赔偿费案终于偃旗息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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