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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货车载人出事故 车主获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11 14:49: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火星 金龙)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新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6月26日傍晚,被告人黄新民驾驶其三轮货车,运载去柘港乡莲南石家插秧的16人返回侯岗乡,行驶至油墩街镇莲西杨家附近拐弯下坡路段时,超速行驶的黄新民避让路右侧行人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整车左侧翻,脱离水泥路面,坠入2米深的边沟,造成车上乘员2人死亡、1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黄新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事后,被告人及时报警、现场施救,到案后也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赔偿了安葬费2万元,但对其他受伤的14人未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新民心存侥幸,使用载货三轮车违法载人,夜间在水泥公路上超速行驶,至拐弯下坡路段未预先减速,以致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事故中受伤的14人,未尽分文赔偿义务,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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