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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纠纷一朝结 当事双方俱欢颜
发布时间:2011-10-13 10:4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毅)   201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流鉴在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从而使一宗历时九年的债务纠纷案顺利和解执行。

    1997年4月,被执行人黄流鉴被桂林合鑫实业有限公司聘为推销员,并被派往山东省青岛市从事推销。1998年3月,被执行人黄流鉴脱离合鑫公司,但仍以个人名义在青岛赊销合鑫公司的水龙头,因此,仍与合鑫公司有业务往来。至2000年8月30日,申请人合鑫公司总共向被执行人赊销水龙头89004个。由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造成部分货款无法收回。2000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终止了双方的业务往来,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尚欠合鑫公司货款46123元。之后双方因货款偿还发生分歧,合鑫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被执行人黄流鉴未能主动履行调解协议。2002年3月5日,申请人合鑫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龙胜各族自审理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2002)龙经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流鉴归还申请人桂林合鑫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6126元,利息按年利率2%计付,自2002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结果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迟迟不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偿还欠款,申请人遂于2003年1月17日向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龙胜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黄流鉴采取了扣留提取工资收入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2011年10月10日,龙胜法院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再次进行调解,执行法官教育被执行人站在申请执行人的立场,充分理解和体会申请执行人渴求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急切心情,同时引导申请执行人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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