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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又无证驾驶 撞行人致重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13 10:51: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10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6月25日20时02分许,李清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乐安往丰城方向行驶。当行至丰乐线孙渡集镇农行路段时,将行人宋国花撞伤。经法医鉴定,宋国花伤势为重伤乙级。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清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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