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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街口撞电车 一死三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17 10:18: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明 许芳)
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代俊铭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1年2月8日15时27分,被告人代俊铭驾驶豫KBP123轿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鄢陵县陶城乡十字街路口时,与道路东侧停放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董玉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闫新喜、刘根喜、闫俊霞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代俊铭逃离事故现场。鄢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俊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俊铭向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代俊铭家属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根喜、闫新霞各种经济损失10000元,并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俊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代俊铭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代俊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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