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车况不良仍上路行驶,发生车祸后又驾车逃逸。10月1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良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徐良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变型拖拉机由草林返回县城,在由井冈山大道左转弯行至慈云路口时,因被告人徐良能所驾车辆的制动及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标准且占道行驶,与被害人王章保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章保重伤甲级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徐良能在肇事后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良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良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王章保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良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况不良的机动车上路占道行驶,导致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徐良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良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