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无资质承包出事故 法院判决三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19 15:38: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简晶晶 李军)   发包人自盖楼房,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且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设备,致使吊机操作人员出现事故当场死亡,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已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判决承包人冷光明承担50%责任,发包人冷义华、罗四英承担40%的责任,剩余10%由原告自己承担。

    2010年被告冷义华、罗四英将自己要建的三层楼房的主体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冷光明承建,工程款也由冷光明到冷义华、罗四英处领取。冷光明叫了朱西林、朱志勇、朱高阳等人来做事,也请了死者朱画英做小工(其工价40元/天),有时也开吊机(此吊机是简易吊机,由冷光明提供和安装的)。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冷义华、罗四英将每层楼的地面水磨石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冷耀南施工。2010年11月25日下午4时许,冷光明等人在粉刷楼梯间,朱画英在提砂浆。与此同时,三楼地面水磨石装修工程需运料,施工人员冷国旗(冷耀南请来的)叫被告罗四英吊砂,因罗四英不会开吊机,就与朱画英换工,朱画英在开吊机吊砂过程中,由于固定吊机的钢筋断裂,导致朱画英与吊机一起从三楼屋面坠落地面,造成朱画英当场死亡。为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死者亲属花费交通费390元。事故发生后,泗溪镇综治办召集有关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调处,被告冷光明支付10000元,被告冷义华、罗四英支付20000元安葬死者,其他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冷光明作为朱画英的雇主,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其提供的简易吊机,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且安装又不牢固,致使朱画英随机坠落死亡,对该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冷光明提出与被告朱西林是合伙关系,因房主冷义华、罗四英均承认其将房屋发包给冷光明承建,在支付建房款时也是直接付给冷光明,务工人员的工钱由冷光明发放,且冷光明又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与朱西林是合伙关系,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冷义华、罗四英作为房主,将房屋发包给无资质且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被告冷光明承建,存在选任过失,且被告罗四英在本应是自己去开吊机的情况下,换朱画英去开吊机,导致朱画英死亡。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画英在开吊机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已死亡,应承担的责任,由权利享有人承担。故依照相关法律依法判决承包人冷光明承担50%责任,发包人冷义华、罗四英承担40%的责任,剩余10%由原告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