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翀 赵芳)
利用软白沙香烟在福建与湖南的零售价差,采取在福州收购后由长途客车托运到湖南株州等地销售的方式,非法倒卖白沙烟18000余条。10月18日,江西省黎川县法院一审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孔隆志、王红旗、姜忠林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和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0000、20000元和20000元。
被告人孔隆志、王红旗、姜忠林均未办理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孔隆志得知软白沙香烟在福建与湖南的零售价存在价差后,为谋取差价利润,分别与陈某、郑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红旗商量倒卖白沙品牌卷烟。由王红旗等人负责在收购福州收购软白沙香烟交给被告人姜忠林,姜忠林伪装好外包装后,通过长途客车托运到湖南,孔隆志在湖南接货后销往株州等地。截至2010年8月,孔隆志通过陈某等人倒卖白沙烟18000余条,共计烟款160余万元。2010年7月17日,孔隆志通过长途客车运输的白沙烟,在福银高速公路闽赣收费站被黎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孔隆志、姜忠林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隆志伙同王红旗、姜忠林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营管理制度,在未办理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国家专营的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孔隆志策划、组织、积极实施,是主犯,王红旗收购卷烟、伪装外包装等积极参与,亦是主犯,被告人姜忠林提供帐号、代办运输的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孔隆志、姜忠林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