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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二罪被判13年 出狱后敲诈勒索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0-19 16:46: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13年,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敲诈勒索。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被告人肖彬,1995年因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5年4月刑满释放, 2009年冬,被告人肖彬与刘某等人到村榨油厂联系枯饼生意,想收购枯饼贩卖赚钱,但未谈妥。2009年11月的一天,本村邓某经联系与沙田村邝某等人在该村榨油厂收购木梓枯饼转卖。第二天刘某获悉后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肖彬,被告人肖彬在得知此情况后,以该批枯饼系其先行联系为由,与邓某等人多次交涉,强行索要贩卖枯饼所赚的钱。后来邓某等人因惧怕肖彬,不希望惹麻烦,为花钱买平安,被害人邓某等人给付肖彬现金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彬退赃2000元返还了被害人。 201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肖彬和刘某(已判刑)等人获悉周某从南康市隆木乡装运一车无合法手续的木材准备从遂川县上高速公路运往南康市的消息后,便预谋向周某敲诈钱财,并约定实施步骤,且得到了被告人肖彬的同意。当晚,先由杨某等人在高速公路入口等候将运输木材的货车拦下,然后,被告人肖彬和刘某赶到现场,刘某等人以卸木材及向林业公安报警相要挟,被告人肖彬则假借“调解”之名伙同其他同案人一起向被害人周某勒索现金10000元,被害人被逼无奈凑齐8000元交给肖彬,并答应第二天交付剩余的2000元,被告人肖彬等人才让被害人将木材运走。次日,被告人肖彬到周某家索取了剩下的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强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肖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彬退清了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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