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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租哥哥责任山 被判合同无效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20 11:06: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弟乘哥外出打工之机,擅自将哥哥的责任山租赁给他人栽种茶树,哥回家后得知此事,将该责任山所种树苗全部拔掉,造成损失,兄弟俩被他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月1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弟弟朱厦祥赔偿蒋雅雯经济损失3500元。

    2000年春节过后,哥哥朱厦锋外出打工,弟弟朱厦祥在家未经朱厦锋同意及授权,擅自作主将其责任山租给蒋雅雯种栽高产油茶树,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姓名,还冒用哥哥朱厦锋的名字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该山场租赁期限40年,每年租赁费500元。朱厦祥当场还收取了蒋雅雯所交2000年的租赁费500元。此后蒋雅雯在此山场上栽种了550株高产油茶树苗。2001年3月,凡纯明外出打工回家后,得知弟弟将自己的山场租给他人栽种油茶树后,在未与蒋雅雯协商及要求有关组织调处的情况下,将蒋雅雯栽种的油茶树苗全部拔掉,造成蒋雅雯经济损失,经评估被拔树苗损失核定为5500元。此后,蒋雅雯向法院起诉要求兄弟俩共同赔偿其损失和返还所交租赁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厦祥在没有得到其兄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兄的责任山租赁给原告蒋雅雯栽种油茶树,并签订《山场承包经营合同书》,事后又未得到山场业主朱厦锋的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朱厦祥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蒋雅雯明知该山场的业主系朱厦锋,仍在朱厦锋外出打工,不在现场时,与其弟签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蒋雅雯本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蒋雅雯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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