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事实存在,但证据不足,责任究竟归谁。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新给欠原告物业费付1440.00元、供热费3698.46元,共计5138.46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7日海拉尔圣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圣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高新是圣华小区1号楼107号门市的业主。自2009年4月到2010年3月被告高新拖欠物业管理费1440元未付;拖欠8个月的取暖费共计3698.46元未付。原告向被告高新索要无果,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被告高新对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欠费的时间、数额无异议,但认为需要原告对屋内损坏的物品进行维修时、原告不给维修,冬季供暖屋内达不到标准,因此不同意给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供热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认为,海拉尔圣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的业主同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小区的业主与原告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高新系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享受了冬季供热服务,应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交纳供热费的义务。被告高新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高新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