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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用爱心和责任心铸造未成年人保护墙
发布时间:2011-10-20 11:44:18


圆桌审判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剑琪 茹先姑·克里木)   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用爱心和责任心铸造起了一道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铜墙铁壁”,使少年法庭真正成为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践行司法为民的窗口。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理青少年案件16件,回访23人次,帮助12名青少年完成学业,无一案抗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领导,配齐配强人员。该院党组始终把少年法庭工作作为全院的一件大事来抓,专门成立了少年法庭,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并选拔了数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少年审判工作,保障人员相对稳定。

    绿色通道,便利群众诉讼。该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优先审查立案,优先送达、排期;及时向当事人公示诉讼风险告之书,发放诉讼指南、原告须知、权利义务书、举证须知等,指导当事人诉讼,使其明白自己的诉讼地位,依法有理有据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该院实行立案、审理、执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快审快结,使涉案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诉讼纷争,回归正常生活秩序。

    庭前调查,加强交流沟通。该院抛弃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模式,提出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方法,庭审前到少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家庭,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组成,成长环境,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在校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前后情绪变化,引发犯罪的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及时与同学、老师、家长进行交流和沟通,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矫正方案,为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寻找切实的途径。

    圆桌审判,体现人文关怀。该院投资30余万元配备设施,改善少年法庭的环境,改被告人站着受审,变为被告人坐着受审;改法警值庭变为无法警值庭;改古板式审案变为温和对话形式。大力推行“圆桌”审判,让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圆桌而坐,以创造宽松环境,淡化少年犯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疑虑和对立情绪,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从而在环境上形成了教育改造的氛围,对少年犯的挽救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体现人性化。庭审中,对被告人不使用械具,并让法定代理人有充分的发言时间,让家长和子女面对面感化,控辩双方和法庭一起从不同角度进行多方位教育,使迷失的少年重新回归社会。同时,该院邀请工、青、妇、教等部门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并重点承担法庭教育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每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确保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法院公信力。

    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该院建立了“法官进校园、法庭进教室”制度,选派优秀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每年为辖区学校上法制课不少于两次,选择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学校现场开庭。同时,开展“送法进机关”、“送法进学校”、“送法进社区”等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单位、学校、社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讲座,以案释法,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教育广大青少年,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回访解难,巩固帮教成果。该院建立学校、村(社区)、派出所、家庭四位一体的回访、帮教机制。对于判处实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员,组织法官定期到监狱回访或建立书信联系,制定帮教措施,加快思想改造,争取使其早日回归正道。对判处缓、管、免的人员,坚持定期信件回访或上门回访,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凡了解到其生活上、工作上遇到困难的,及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回访中,督促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加强责任意识,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充裕的管理教育时间和注意恰当的管理教育方式,使少年犯的活动得到必要的监护。与此同时,还要求家长树立良好自身形象,注意言传身教,责成家长担负起生活、思想行为的多重监护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感谢法院的阿喀、阿帕(意为叔叔、阿姨)来帮助我。阿娜(意为妈妈),儿子已长大了,一定改过自新,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未成年犯艾某含着眼泪激动地说。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推行圆桌审判,法官以“座谈”形式启动庭审程序,近距离的接触当事人,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进行庭审,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极大地减轻了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让当事人对所犯罪行有了深刻认识,并从中积极吸取教训,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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