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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担心被打而逃离 法院认定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11-10-20 14:12: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家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的80后青年庞雅功,无证驾驶车辆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撞了人,他因担心“被群众殴打”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那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庞雅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5万元。

    2011年2月4日,庞雅功无证驾驶无号牌北京现代牌越野车从广西钦州市驶往河池市方向,当日下午17时38分,车辆行至210国道2813Km+60m路段时,庞雅功因操作不当,其所驾驶的车辆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韦宪轩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造成韦宪轩受伤,韦宪轩在送到都安县人民医院后已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庞雅功明知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已发生交通事故,但他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积极抢救伤员,也不迅速报警,而是驾驶车辆到四、五公里外的一民房前停放,庞雅功这样做是因担心“被群众殴打”,接着他打电话告诉其亲属发生车祸了,叫他们赶过来,后庞雅功弃车赶到都安县城等候亲属的到来,其亲属驾车来到后,庞雅功还是没有及时报警,而是与亲属驾车到他原来停放肇事车辆的地方,但没有发现车子,估计车是被交警拖走了,于是他们返回都安县城,把车开到县交警大队门口,欲查看肇事车辆的去向。直到2011年2月5日0时许,都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交警大队门口对庞雅功进行口头询问时,庞雅功迫于压力,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庞雅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韦宪轩无责任。

    案发后,庞雅功与被害人亲属经法院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由庞雅功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庞雅功的行为给予谅解,但过后被害人亲属罗秀英等16人又向有关司法机关上书,要求对被告人庞雅功不能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雅功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庞雅功明知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员,而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庞雅功虽辩解是因害怕被群众殴打而离开现场,但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故对被告人庞雅功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庞雅功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庞雅功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公安人员在对其进行口头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并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亲属过后对谅解行为表示反悔,法院对谅解一节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庞雅功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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