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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合同起纠纷 汤加丽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1-10-21 09:49: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徐娟)   名演员汤加丽与公司因为代言合同引起纠纷,汤加丽起诉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要求二被告停止对其的肖像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因侵权赔偿金50万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汤加丽称:2006年12月25日,汤加丽与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代言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7年5月20日,汤加丽向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签署授权书,授权其使用汤加丽的形象用于减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进行产品宣传,并约定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008年4月21日,汤加丽与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美诺果茶/果茶抽油瘦”代言补充协议书》,约定汤加丽作为其产品代言人,并特别约定代言期限截止2008年10月底,届时须停止以汤加丽代言作为宣传。然而,2011年3月初,汤加丽发现在互联网及包括《北京晨报》、《法制晚报》等各种媒体上,上述两公司继续以汤加丽形象大肆发布“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广告,在广告中不仅利用了汤加丽的照片、签名,而且以汤加丽的名义宣传其产品的减肥效果。

    鉴于以上事实,汤加丽认为上述两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人同意,超期限使用汤加丽的肖像权,已构成侵权。上述两公司分别作为“美诺果茶/果茶抽油瘦”产品的生产商及总经销商,也是该产品的广告主和受益者,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汤加丽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停止对其的肖像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因侵权赔偿金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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